8月25日湖南省高院分别发微博和头条,“买到假茅台酒怎么办?别怕,法律为你撑腰,退还货款+10被赔偿金,就是这么硬气”省高院在文章里法官说法一栏写到: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重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决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体现了法院对食品安全领域制假售价行为的“零容忍”,通过提高违法成本,让生产者、经营者“不敢制假售价、不愿制假售价”。
本人再此特向武陵区法院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一、消费者购买到假货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能否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最高院、省高院或本市两级法院,是否有过内部通告或规定,一名消费者起诉过食品安全领域案件一定次数之后就自动失去消费者合法身份,不得再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请两级法院能够分别对咨询人的两个问题予以答复,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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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1-08-3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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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1-08-3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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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1-08-31 18:21
从字面意思。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括号里的是重点,受到损害是前提条件,受到损害之后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额外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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